第三章 外派培训人员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外派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1、敬业爱岗,遵纪守法;
2、入司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3、档案在本公司;
4、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专业实践经验,业务熟练,有培养前途;
5、能够基本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具备完成培训项目所需的外语水平;
6、身体健康。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者,需出具省、市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卫生 检疫证明书,证明书半年内有效;
7、其他必要条件;
8、与上述第2条不相符者,在其他条件均突出的情况下,可报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的选拔和审批程序
1、外派培训的项目和名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下达,各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本着德 才兼备、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要 求推荐拟派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被推荐的拟派人员填写《出国培训人员推荐表》,由所在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初审并 签署意见后,于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3、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拟派人员进行审核,需考试者,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4、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5、获批准的外派培训人员按照我公司因公出国的有关规定,由外事管理部门(公司办 公室)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条外派培训人员出国(境)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外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短期集训,集训内容主要包括:派出目的和要求、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境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有关国家的基本情况、与培训内容相关的课程辅导及其他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