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班时阻止行凶受重伤。2016年5月某晚上10时许,某商场防损员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伙人数大约为20~30人、身份不明的不法分子企图冲击该商场。刘某等人奋力阻止,维护了百货商场的权益。但是,刘某在这一过程中,被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用钢管、铁管等打伤,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此后,其父要求认定刘某所受伤害属工伤。
尽管维护了商场的利益,但商场却认为刘某受到的伤害不应当视为工伤。该商场认为,当天刘某已经在22时3分打卡下班,因此整个事件并非在其上班时间发生,因而不被视为工伤。
社保部门调查后认定,刘某与该百货商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有工卡、打卡表、证人证言以及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刘某属该百货商场员工,刘某与该百货商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调查,该事件的确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事实,因此认定刘某伤害属于工伤。
解析:打了下班卡不代表没上班
作为商场防损员的刘某,其上下班时间并不是严格的,而是与工作任务有关联;而且,事发当天刘某需要到晚11时30分才能下班。因此,百货商场仅仅依据打卡表显示的时间就认为刘某当时已下班的主张不能成立。刘某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刘某应被认定为工伤。这起案例应该是比较典型的案例,用人单位想要推卸责任,但是法律法规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