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冒用身份的工伤 案例解析

冒用身份的工伤 案例解析

解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吴欢在为原告工作时,左眼受伤,该伤害的情形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已根据原告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工作,故原告与吴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欢在面试时虽提供了他人的身份证,但实际受伤的是其本人,而非他人,且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故原告提出的吴欢因欺诈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的观点,并无其他依据可支持。为此,原告电器公司提出的“吴欢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其单位工作,与原告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欺诈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的意见,不予支持。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最终,南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后也提醒到:虽然本案的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其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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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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