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如何落实对公积金制度的监督?
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监督制度。《条例》将财政监督列为一种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形式。
财政监督的落实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即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环节。事前监督是指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的事前参与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事中监督是指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有财政部门的委员参加,履行其参与议事决策的职责,以确保管委会决策的正确性。事后监督是指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2.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管理中心是《条例》授权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事业组织,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务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