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女士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之后,焦女士怀孕并于2016年3月20日生产,在产假结束后,其回到公司上班。这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6日,该公司给焦女士发了一份关于续签合同的通知,上写明:“你与公司2011年3月所签订的合同,将于2月28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8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是否续签。”
焦女士觉得很意外,因为在2017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到期一说。
为此,她向公司提出补签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8年10月,焦女士来到朝阳区仲裁,申请公司支付从2017年3月起至2018年4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