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和法院诉讼的差不多程序是大致相似的,因此关于具体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将仲裁与诉讼合并在一起,以仲裁为例,必要的时候会提出他们的不同 之处。
一、 概述
1、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 因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爼、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刻、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爱护发生的争议;
(5) 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
(6) 因工伤发生的争议等等;
2、 劳动争议的管辖
劳动争议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 劳动争议的申请(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运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