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xxxx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合同项下承担施工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总体验收之日起计。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年,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燃气泄露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迟延到达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抢修,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其施工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审定总价款的 5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经保修验收合格并签发保修合格证书后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